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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网络“一元购” 被定性为变相赌博或者诈骗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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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7-10-11 09:36作者:平台治理取经团来源:猪八戒网址:http://quan.zbj.com/thread-3944-1-2.html?sourceFrom=dingpa

近日,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《关于网络“一元购”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》(下称意见),明确将网络“一元购”定性为变相赌博或者诈骗,并将对其展开新一轮整顿清理工作。

“一元购”,顾名思义就是用一块钱买到想买的商品,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“等份”,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,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,当所有“等份”售出后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,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。

简单来说就是“看中产品-1元购买-等待中奖”的过程。部分平台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爱占便宜、以小博大的消费心理,打出了“一元买不到吃亏,买不到上当”的营销口号,一击即中消费者爱占便宜的小心机。

此次的《意见》称,网络“一元购”尽管让极个别购买者存在侥幸获取较大利益的机会,绝大部分投资者都将承担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。网络“一元购”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:一是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,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,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,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,具有赌博性质,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,因此,对纯粹以1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“一元购”,可以认定为赌博;二是经营机构以网络“一元购”为名,采取抽奖造假、以次充好、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,骗取参与人钱财,是诈骗行为。

《意见》要求各省(市、区)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对网络“一元购”进行清理整顿,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对辖内“一元购”区分具体情形,采用穿透式的监管方法,从行为本质认定法律性质,并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。对利用网络“一元购”从事赌博活动或涉嫌诈骗的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予以打击处理。

从事赌博活动按照《刑法》303条处罚,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“一元购”诈骗属于集资诈骗,按照《刑法》192条处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(一万元以上)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(二十万元以上)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(一百万元以上)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届此,请认清风险与陷阱,远离“一元购”,禁止开展相关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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